- 主题:一个电号借给朋友用,有什么要注意的吗?
瞎扯淡。 除非车主是事故参与者或者知情人,否则没责任。
【 在 scorpionGG 的大作中提到: 】
: 保险再足也怕违规
: 酒驾之类 保险不赔,司机拒赔或者跑路,车主就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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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39.107.*
版上都说过多少遍了,法律和案例都很清楚的东西就别自己瞎猜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在 scorpionGG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是不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司机不承担或者跑路
: 车主就得承担,最多后续车主去找开车的人找赔偿。到底谁瞎扯淡
: 你以为 车与老婆概不外借 是开玩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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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39.107.*
你真牛。你这不是偷换概念,你是直接修改法律。 你自己查查侵权法49,50条有你说的这个内容么。 还煞有其事的解读呢, 可笑。
【 在 scorpionGG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这偷换概念有意思吗
: 本帖是车主将号出租出去,和被盗能使一个概念吗?
: 私下租赁车牌本身就是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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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
你仔细看看前提是对发生事故有过错的才算。 还有可能他有过随地吐痰大小便行为呢,也能当理由算车主责任? 这语文跟谁学的呀...
【 在 scorpionGG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自己好好看看最后一句话
: 私下租赁车牌属于违规行为
: 假如有人租赁车牌出现事故跑路了,难道让受害者得不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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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没事看法律规定啊。 如果是车主撞的当然有事了,车主对事故没责任当然就没事了。 很清晰的法律规定,不知道有什么可嘴硬的。 又不会掉块肉。
【 在 scorpionGG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就问你一句最极端的情况 假如开车酒驾等撞死别人,且自己也在事故中死亡?
: 车主能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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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39.107.*
啥眼神啊,就第一个字母一样而已。
【 在 CanonFans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也差点信了,还专门去搜了一下49,50条规定,才发现是他自己私下篡改瞎编的
: 为了网上抬杠,竟然能自己瞎编法律条文当论据,真是开了眼了
: 另外你俩id有点像,差点分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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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39.107.*
司法解释只能最高法说的才算数,你这是最高法的结论吗? 是的话那就跟侵权法矛盾了,这不是解释而是修改了。
你的两个理由,1.借用人也不会因此获得该机动车的控制支配权。 你的意思是你把车借给别人你还要跟着把住方向盘? 那驾驶人就变成你了,出事故就是你全责了,借车人是乘客无责。
2. 双方之间存在的亲属、朋友、雇佣等密切关系或其他利益关 系, 你这逻辑是出了车祸亲戚朋友都要连坐负责任? 那如果是借钱买的车是不是也要对事故负责任? 要是贷款买的车还要银行来赔?
所以这漏洞百出,我估计你这个司法解释多半是假的。
【 在 javax 的大作中提到: 】
: 看到一个司法解释,感觉有道理: 从原则上讲,收益和风险是对等的。
: 车辆所有人向他人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在认定其承担的责任前应看其有无过错。实践中,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通过“运行支配”和 “运行利益”标准,确定出借人是否承担责任。
: 首先,从“运行支 配”来看,出借与出卖并不一样,机动车的所有权依然保留在出借 人手中,发生转移的仅是机动车的占有和使用权,而且这一转移时间较短,出借人通常还会限定使用目的,因此,借用行为中的控制支配 权并未发生转移。换句话说,出借行为中,出借人不会因此丧失对该 机动车的控制支配力,借用人也不会因此获得该机动车的控制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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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39.107.*
看来这个司法解释是冒牌的。 那就按照侵权法判,对事故发生没有关系的那就没责任,很清晰的,没讨论的必要。
【 在 javax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要进行稻草人攻击,自己树个不存在的靶子,然后猛攻。
: 控制支配权 = 把住方向盘?
: 存在的亲属、朋友、雇佣等密切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 > 所以才借车,并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与 出了车祸 -- > 亲戚朋友都要连坐负责任 有关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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