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是租的车
(2021)京0105民初80383号
你再看看这个,不过北京的我也看了,有的不是全部支持,比如说这个(2021)京0117民初8069号,这里面主要是要主张租车的必要性,我不知道为什么没有主张,这个其实在诉求里面可以明确表述出来,租车是为了使自己的日常生活不受影响,比如说你原来开车1小时到公司,现在如果改坐地铁那就要2个小时,影响日常生活这就是必要性了。
【 在 miniQ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好像是原告租的车被撞了法院判的赔偿租车费用
: 跟你后面举的例子貌似不是一回事
: 如果私家车被撞了,维修期间你再租个车开,法院是否支持适当赔偿租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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