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更新:请教专业人士:小孩骑车被撞,司机逃逸,定同等责任是否
如果这不是斑马线,我赞同你得观点,但是本案已经明确了案发地在斑马线上。
本案中,交警只认定了非机动车的非正常行驶,对该机动车是否正常行驶根本没做认定,只描述了行驶方向和范围,对汽车行驶速度、刹车情况都没做认定(也许交警认为没有人员伤亡,双方损失都不大,没没必要认定吧),如果该司机没有超速行驶(包含其它违法行为譬如酒驾、无证驾驶等等),也提前做到了观察斑马线情况并踩刹车减速等行为后,那么判定双方有同等责任更合理。
本案中:没有对机动车的行驶情况做认定,该肇事司机没有报案,存在驾车逃逸的情况。交警也已经认定了对方“驾车逃逸”。
因此,判定双方具有同等责任不是很合理。
【 在 blueboats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事故里机动车是正常行驶,非机动车横穿人行横道是非正常行驶。
: 交警的逻辑明显有问题,“机动车没有礼让的义务”难道就可以在人行道上撞人或车吗?
: 考驾照的时候,所有的考官都告诉考生:人行道前,机动车驾驶员要提前观察,并减速慢行。本案中,明显是自行车已经要完全通过人行横道了(因为撞的自行车尾),机动车驾驶员没有做到提前观察和减速慢行才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应该机动车主责。既然肇事逃逸另案处理,骑车人没下车推行也应该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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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就是一个违法证据。
交警已经认定对方驾车逃逸
对方驾车逃逸而不是现场报案备案或者留下任何联系信息,这就使得该司机处于不利的地位。
【 在 blueboats 的大作中提到: 】
: 现在非机动车未损坏,骑车人的损伤也很轻微,正常情况下机动车的车速就是很慢的。如果机动车以较快的速度撞上非机动车的后轮的话,非机动车无损坏的概率很低。
: 假定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这里是需要拿出证据的。
: 如果这不是斑马线,我赞同你得观点,但是本案已经明确了案发地在斑马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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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司机没有逃逸,双方又接受调解结果,交警根据调解情况认定同责肯定不会引起这么大的争议。但是显然楼主不认定这个结果。
其次:交通法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本案中的事实是:机动车是否在斑马线前减速这个事实没有认定,另外该司机存在驾车逃逸情况。不管该司机是否主观故意逃逸,但是逃逸会使该司机处于不利地位。我们无法判断该司机为何选择逃逸,就跟我们无法判断该司机是否超速通过人行道,是否存在酒后驾驶情况是一样的。逃逸的获利方是该司机(前提是不被抓住)
【 在 artbj 的大作中提到: 】
: 人行道是只针对行人的。按照你的逻辑,机动车走人行道过马路 是不是也路权最大。但是这个事故发生在人行横道上,交警判机动车主责和同责都是合理的。判同责,可能是看孩子没有受伤,给双方都一个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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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责也没有条文支持,显然该交警在想当然的和稀泥,交警在偷换概念,交警将司机的违法和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混为一谈了。
【 在 blueboats 的大作中提到: 】
: 逃逸不代表所有责任都可以推对方头上,并没有相关条文支持。
: 逃逸就是一个违法证据。
: 交警已经认定对方驾车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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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后矛盾了,都是各种推测…………
交警没有调查该司机是否存在其它违法行为,不等于对方不存在各种违法行为,交警直接判同责,显然很草率。
但是逃逸二字,这个司机大概率解释不清楚,这也是为啥,无论发生任何事故,法律都不主张逃逸的原因。
【 在 blueboats 的大作中提到: 】
: 对违法事实(减速),没有认定的情况下你得先默认没有,而不是默认有。不可能因为司机逃逸你就能把假定司机有各种违法行为,如果真这样,以后只要是逃逸你就可以说对方司机是酒驾、毒驾了……
: 另外,从事故结果来看,也更倾向于机动车的是慢速通过的。
: 首先:如果司机没有逃逸,双方又接受调解结果,交警根据调解情况认定同责肯定不会引起这么大的争议。但是显然楼主不认定这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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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行道上的路权:交通法上我没查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路权明确的排序。
但是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另外,我查到相关的判例,和本案相似,最终结果是机动车主责,骑车人次责。原文如下:
2022年08月15日18时40分许,王某某驾驶甘J5***6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东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骡马市路口时,与由北向南骑行自行车的潘某某相撞,致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一起伤人道路交通交通事故。
经调查认定,王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驶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潘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自行车过人行横道未下车推行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 在 blueboats 的大作中提到: 】
: 在这个事故中,机动车的路权是高于非机动车的。
: 非机动车有明确的违法行为,机动车没有明确的违法行为。
: 双方同责也没有条文支持,显然该交警在想当然的和稀泥,交警在偷换概念,交警将司机的违法和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混为一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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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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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中列了“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
人行横道前减速应该是常事吧?当然本案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就认定同责,交警有些草率。更何况已经明确对方驾车逃逸。按照正常的逻辑,没违法逃逸干啥啊?
【 在 artbj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是超速行驶了 路口斑马线撞人对机动车是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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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交警懒政是出了名的
【 在 lkm 的大作中提到: 】
: 警察明显是在和稀泥,这个一定要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先打监督举报电话试试,北京交警督查举报电话是12122,北京市警务督察总队的电话:010-5195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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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已经认定对方逃逸,按照以往绝大多数判例,肇事逃逸一方承担主责。判例网上有很多,我就不列举了。
【 在 blueboats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举的这个判例的问题是机动车超速了。
: 现在是事故后果看,机动车大概率不会超速。
: 如果交警能够取证证明机动车有超速或者不减速的行为,你的说法才是对的,但是你不能在没办法取证的情况下假定机动车超速或者不减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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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如果有红绿灯按照红绿灯指示通行;如果没有红绿灯(以下仅限于我的理解,我平时也是这么做的,不一定完全正确。),机动车在通过非机动车道前要减速慢行,注意观察,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有优先通行权。
【 在 julia213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如果在画的红色非机车道线上走呢?有优先通行权么
: 发自「今日水木 on TAS-AN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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