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我始终坚持故意撞车的负全责,不论此前交通法范畴内的是非
其实这说的很不规范。首先故意情节成立,也要后果严重,才能认定刑责。其次,刑事诉讼不涉及损失赔偿责任,只是判决嫌疑人是否承担刑责,该接受怎样的刑责的处罚,刑罚中依法不包括赔偿,故意撞车所可能构成的罪行,法条规定的刑罚,也没有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个人财产等处罚手段。因此,即便刑责成立,并不会涉及嫌疑人出钱问题。第三,事件(如果是故意撞击,那也就不是交通事故范畴)损失赔偿责任,由民事裁决做出,相关考察因素,前面也有说过。总之,刑事案件审理结果,只是民事裁决依据的因素之一,不一定构成了刑责,存在故意,就是由故意方全部承担损失责任。还有,如果存在故意被法庭认定,故意方的保险公司,是可以依法拒赔的。
最后,也不是说无法认定存在故意,就一定无责(对违章并线情况),比如你所说的紧张,油门当刹车了这种,也可能被认定为存在疏忽和过失,且与损失结果有关联,而被做为裁决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依据。
【 在 TornadoChen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律本来就是规定故意制造事故全责,但是除非记录仪记录驾驶员说“撞上去”,就很难取证,只要说一紧张油门当刹车了就行,本来就有路权,就算走神正常踩油门也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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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视法律关于确保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才更应该是畜牲。所谓家人被凌辱,是法律规定的对正在进行中的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正当防卫情形,拿法律明示的正当防卫权来类比路怒行为,是无耻的。
【 在 yangjay 的大作中提到: 】
: 没有故不故意,所谓的定性故意就是阉割血性的手段,试问你家人被凌辱的时候,你持刀的反抗难道不是一种主观行为?如果是主观行为难道不是一种故意?既然故意行为按你的逻辑是不妥的,那你是不是应该欣然接受家人被任何人凌辱?如果是这样,你是不是一个被阉割的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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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9.237.202.*
什么叫新闻媒体文章?那是有正规出版物发行刊号及版面的。即便是新闻媒体文章,也不具备立法功能。这是什么样的脑容量也否认不了的事实。我全部论据就是法条原文,这种公开资料法律原文有什么信息壁垒?企图混淆视听的到底是谁?靠咬文嚼字,就是不敢涉及实际法条的到底是谁?你这种低级曲解混淆伎俩能骗得了谁?可笑。不学无术心术不正,因一己之私,誓要把忽悠进行到底的,才是无耻之尤……
【 在 Lookerson 的大作中提到: 】
: 一方面,你把新闻媒体的文章刻意说成是“网文”,通过改变名字达到改变信息不对称的目的(估计以你的脑容量,根本就不知道我这句话说的是什么),小把戏而已
: 另一方面,你咬文嚼字,死死咬住说不是“新交规”
: 你一边混淆视听试图浑水摸鱼,一边死扣字眼,众目睽睽之下玩这么明显的双标,脸不红么?还是说你毫无羞耻之心——孟子说:无羞耻之心,非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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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9.237.202.*
看跟什么比,路权跟生命安全相比,微不足道,这是法学专家观点。绝对化路权,是极端自私,漠视安全的遮羞布而已。
【 在 bernshell 的大作中提到: 】
: 没有路权,你能安全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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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9.237.202.*
路权跟安全冲突的啥时候,安全优先,这可以造谣成不讲路权么?路权跟安全冲突的时候,因一己之私下,绝对化所谓路权,漠视生命财产安全,才是无耻,不要脸,不要命。
【 在 bernshell 的大作中提到: 】
: 没有路权不觉得会更安全。 不要脸,不要命的体量不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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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Sabella FROM 219.237.202.*
FROM 219.237.202.*
我什么时候说过不要路权?你不是造谣是什么?你既然知道路权是保障安全的,路权与安全冲突的时候的价值判断与选择是什么很难问题么?安全是交规的最首要目标,路权概念只是交规的组成部分(依据交规引申出来的概念,具体为道交法第三十八条,而且我国任何法律中均无路权字样,我国也是成文法体系。),交规同样规定任何时候确保安全驾驶,避免事故,这是其他交规的前提和基础,为什么要抽离这些,单纯去绝对化路权?
【 在 bernshell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就开始使用上“造谣” 问题都只能有唯一思路? 路权也是为了保障安全,冲突情况下安全大于路权没毛病,但安全更主要得靠规章制度和自己去保障,难道靠人去施舍? 仅仅强调安全,像那个雷克萨斯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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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9.237.202.*
简单和是不是造谣有什么关系?我说过不要路权么?你回帖批驳不要路权,是想自己抽自己么?
【 在 bernshell 的大作中提到: 】
: 自己去看看你收造谣前的片段
: 简单的讨论,直接说造谣? 前边说过你不要路权? 不要随便扣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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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9.237.202.*
路权重要,和确保安全与之相比更重要丝毫也不矛盾。安全高于路权,也并不是单纯讲安全不顾路权。另外什么叫单纯讲安全?确保安全是一切交规的前提,是基础,是交规首要目的,这是底线。你深文周纳,是不是又要说单纯讲底线?怎样才是不单纯讲安全呢?在什么情况下,什么其他价值高于安全?
不要路权是你提出来作为靶子的,我没说过的话,你提出来,不是造谣就是自己抽自己。这不依赖于你承认不承认。
最后,你无法否认安全高于路权,又弄出个什么你的安全,我的安全概念,贻笑大方,安全是财产么,是有所有权的么?这种对抗撕裂的思维也真够奇葩,不确保安全行驶,出了事故,你或者谁反而可能更安全了?你脑子里都是些什么玩意儿啊?道路交通参与者之间是协作关系,不是你死我活对抗关系,尽力避免事故方面,在安全利益上是一致的(发生了都不会更安全,反之谁都不会更危险),只有必然发生事故的情况下,才有安全利益冲突。
【 在 bernshell 的大作中提到: 】
: 路权是用来保障道路安全重要一环。观点明确,不要单纯讲安全,不顾路权。 如果为了我的安全,侵犯你的安全,谁的安全更大,反过来谁的又更大? 以你乱扣造谣帽子的习惯,无论情况如何,一定自认为你的大吧。 还是你自己对着镜子多抽几次,看能不能抽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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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Sabella FROM 219.237.202.*
FROM 219.237.202.*
首先不要路权不是我说的,你非说自己竖起靶子抽自己是么?其次,什么不要脸、不要命之类言辞,觉得不具攻击性也是你的自由。
既然承认道交法规定确保安全行驶,那尽力避免事故,落实这个规定,不是实施、不是落地么?落实这些内容,怎么成了空话?路权的概念本来也是不见于道交法(甚至我国任何法律)的原文,这个却需要落实?却更有用,比“确保安全行驶”强不少?这里面的逻辑何在呢?这些内容,是你自己的理解,还是有任何法律依据呢?
至于道交法明确规定的内容,到底怎么影响划分责任了,我真不明白。难道你的意思是:这个规定不能用来划分事故责任,是么?如果是,我只能说:首先我尊重你的想法,你有怎么想的自由,但我不支持。其次,司法实践并不符合你的想法,这是个客观事实。
【 在 bernshell 的大作中提到: 】
: 首先,还在回复是因为你乱扣帽子‘造谣’。 不带任何对人攻击的讨论,为什么是造谣,请解释。如果你认为被针对也请自便。
: 其次,一切为了道路安全是没错,不管是礼让,路权,还是其他都为了安全也没错。这些得实施,得落地吧。 一切为了安全这种空话有用吗? 能细化实施的,且能避免很多事故的路权比空洞地喊‘确保安全是一切交规的前提,是基础,是交规首要目的,这是底线’要强上不少。
: 划分责任,且用你的安全高于路权论来告诉大家如何实施? 对于不一致想法都要喷上几桶口水的人,也只能多敲坏几个键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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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9.237.202.*
不符合某人主观想法的就是错的么?交裁,生效判决那么多,在没有认定所谓故意的情况下,裁决了分担责任,你非要视而不见,决心忽悠到底有任何意义么?更何况你根本也不敢说,认定不了故意就一定后车无责。
【 在 bernshell 的大作中提到: 】
: 继续。。。。。
: 好好去交警大队看责任如何划分再来纸上谈兵。 当然你可以说他们都是错的,你的主观意识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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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1.26.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