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道交法确定的安全义务是一切交规的前提。
道交法确定的安全义务是一切交规的前提。
道交法以第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等等确定了道路交通参与者确保及确认安全的义务。作为驾驶员,尽力避免事故,任何时候需要安全驾驶,这是贯穿所有交规规定的,是一切交规的前提和基础。竟然还有什么人说啥:有人违章我有路权之类情况下,非得逼我刹车才能避免事故,那就撞了也白撞,对方一定全责………
学一下道交法第五十三条,即便警车消防车救护车,依法享有特权,也不会因此豁免确保安全义务。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对比之下,某些人口中的那点所谓路权(路权从未见诸我国任何法律条文),那点优先权(对方依据交规须让行),就高于安全驾驶义务么?笑话。高知论坛,秉持极端思维的法盲大行其道,真是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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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lvarez FROM 219.237.202.*
FROM 219.237.202.*
当然不提倡抢行。抢行担责和其他人因其行为也有担责风险毫不矛盾。
【 在 i925XE 的大作中提到: 】
: 承担着让行义务的一方想抢行的时候,可以赌一下对方撞了你要承担几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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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你终于敢说话了?不容易。
【 在 john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打算再被封70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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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存在其他违章行为,或者指援引未善尽安全义务认责的,案例很多,不以任何人意志为转移。对事实可以攻击谩骂,但无视没意义。
交警,审判员,怎么认定,有自由裁量范围,会负责,依法行事,也完全符合法理。人家也可以认定一方已善尽安全义务啊,不能以自己主观代替客观,对规则合则用,不合则弃,表演双标啊。
【 在 rd07 的大作中提到: 】
: 说白了,这个规则是ZZZQ,但是不具有指导意义
: 因为任何一辆车都具有确保安全的义务,而想要把未确保安全行驶的帽子往人头上扣也太容易了
: 在事故责任划分时,还是得按照谁违章谁犯错,谁让行谁优先的规则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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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谨守交规,不能以主观代替客观,无视法条明示和司法实践这些客观事实,自欺欺人。认为自己没问题的,继续好了,若担责了别怨天尤人。
【 在 gravedigger 的大作中提到: 】
: 道理是没错,但是一来所谓故意基本没法证明,二来遵守各种规则也是保护安全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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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毫也不冲突,有过失,过失与事故关联,就要担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忌自以为是发明创造。一方有责任不是另一方免责的充分条件。认为所谓路权与安全冲突的应正确理解立法本意(一般去看看总则条款就会明白)。其他人的让行义务,不能抵消另一方安全义务。让行规则不是高于一切的,不是被让行的一方可以为所欲为,即便被让行的一方是依法享有特权的车辆。
【 在 i925XE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律上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冲突时适用特殊条款
: 所有司机承担安全驾驶义务属于一般条款,不能凌驾于特定情况下部分司机承担观察、让行义务的特殊条款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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