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成都小区内压死小孩的案子
砝盲,道交法里规定了交通肇事罪?
【 在 S030371 的大作中提到: 】
: 交通法的交通肇事罪最多3年吧,过失杀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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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客观证据。
监控视频显示,2024年4月5日14时43分许,张某走向停放在停车位的轿车,上车后未立即将车辆驶出,而是坐在了驾驶室。14时44分许,一名女童独自走到停车位旁的道路上玩耍。44分50秒,女童在张某右侧车位前方蹲下玩耍。45分25秒,张某启动轿车驶出车位,向右转弯,约在45分30秒时,轿车从女童身上碾过。
【 在 FLYBBS 的大作中提到: 】
: 只要不是司机上车后,小孩才躲到车下死角,起步车都是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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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54.1.*
建议你改一下。不存在上诉,一审未判决呢。是不服事故认定书,提出复议。复议结果是重新认定。估计全责改主责,更容易缓刑。
【 在 bom 的大作中提到: 】
: 单元门口是窄路,路对面是停车位。
: 小孩在路中间蹲着玩。
: 车主从停车位开车出来,然后右转开出去三米,把小孩压死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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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54.1.*
开出去5秒了。转弯了。说起步没观察有点牵强了。不考虑起步因素也可以认定有责任。
【 在 FLYBBS 的大作中提到: 】
: 间隔这么长时间,相当于第二次起步了,应该确认死角。
: 要么上车后一直盯着起步方向,要么重新下车检查。
: --来自微微水木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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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有人说了,只要三米外就不存在盲区。
这个也没啥可争的。“驾驶机动车在居民小区内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况避让行人导致……”、“因未安全观察起步路况导致车辆碾压……”这俩说法对认责没啥区别。
【 在 Eldo 的大作中提到: 】
: 绕一圈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司机拿盲区来做借口。
: 如果小孩的位置处于盲区,那司机绕一圈的时候就该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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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ocaj FROM 114.254.1.*
FROM 114.254.1.*
那是因为不存在过失行为。
【 在 bom 的大作中提到: 】
: 上海汽车碾死电动车案汽车无责,咋就不能减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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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54.1.*
这和归咎于违反哪个具体规定无关。不说起步,那“说驾驶机动车在居民小区内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况避让行人导致……”也足够了。
【 在 Eldo 的大作中提到: 】
: 是的,不知道那些人杠什么,想说转了个弯就不归司机管了?
: 他们绕一圈难道就只管车子身边半米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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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54.1.*
认定没有过失当然无责,关键是认定。
【 在 Eldo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记得以前有一个就判了司机无责的。因为完全观察不到。现场反复考证过的。不过那个是司机行径中,进小区的时候好像。
: 这种才刚开出不久,责任肯定是逃不了的。
: 唯一可以掰扯的是全责还是主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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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9.237.202.*
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选择哪个追究,并没有是否道路的限制。社会车辆可以通行的地方,即便是监护人不慎压死自己亲生子女的也有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并定罪的案例(但判决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自行车那个,导致死亡的是碰撞碾压,除了碰撞双方,没有其他人与过失致人死亡相关。第77条也只是事故办理,参照也要参照能够参照的砝条,比如这条道路,根本没有所谓机动车道,自然无法参照对机动车道的规定。其他也类似。
行为人只因自己过失行为及在对结果严重程度影响担责,所以,其他人不够刑责,或者被枪毙,都不影响司机的定罪。其他人过失包括被害人本人的过失,对量刑有影响。
【 在 hyy 的大作中提到: 】
: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 所以这就是道路,按道路交通事故全责追究交通肇事罪算好了,要是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的话,普遍会更重。
: 至于自行车那个,那么多人都有责任,却让司机一个人承担所有,尤其是如果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处理的话,司机甚至可能是无责的,确实有违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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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46.96.*
通行不还是随意通行。封闭的也可以是公共停车场。
【 在 zszqzzzf 的大作中提到: 】
: 其实公共停车场和私人停车场的区别,目前看是挺大的。封闭管理的就是私人停车场。
: 社会车到那里,杆是不抬的。
: 成都案,车主按过失致人死亡处置,对社会并没有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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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4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