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罚款200扣3分
kai车是敏感词,摸副驾不是敏感词。
【 在 andia 的大作中提到: 】
: 普法也遭遇关键字。。。
:
: [upload=1][/upload]
--
FROM 223.71.204.*
先回炉下语文再普法好么?手持电话的意思是手机。
我从未针对以存在“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为由进行处罚,关键是处罚本身没那么写好么?如果这么写,起码逻辑自洽。弄个可以自由裁量范围极大的框罪,不是本版一直反对的么?事实上也是存在处罚缺乏依据的观感,一般避免这么做。一般除了事故定则中会出现类似措辞,扣分罚款不会。我不认为有这样的必要,但认为这样处罚逻辑自洽。
【 在 andia 的大作中提到: 】
: 普法也遭遇关键字。。。
:
: [upload=1][/upload]
--
FROM 114.246.236.*
开俥是关键词。下次请照此规避。
【 在 andia 的大作中提到: 】
: 普法也遭遇关键字。。。
:
: [upload=1][/upload]
--
FROM 114.246.236.*
那你跟立法者去扯语法好了
手持电话=手机是你的理解,我只听过手机这个名词,手持电话理解为动词+名词没有问题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先回炉下语文再普法好么?手持电话的意思是手机。
: 我从未针对以存在“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为由进行处罚,关键是处罚本身没那么写好么?如果这么写,起码逻辑自洽。弄个可以自由裁量范围极大的框罪,不是本版一直反对的么?事实上也是存在处罚缺乏依据的观感,一般避免这么做。一般除了事故定则中会出现类似措辞,扣分罚款不会。我不认为有这样的必要,但认为这样处罚逻辑自洽。
--
FROM 219.141.248.*
好笑,就算自己查查手持电话啥意思有困难,你能把固话带车上么?“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按你的理解,手持小电视不看就行了?非要突出什么手持,根本是抬杠。手持的电话同时双手放在方向盘上,拍了会罚?
【 在 andia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你跟立法者去扯语法好了
: 手持电话=手机是你的理解,我只听过手机这个名词,手持电话理解为动词+名词没有问题
:
--
修改:bocaj FROM 114.246.236.*
FROM 114.246.236.*
你按你的理解没关系,我支持你去申诉、失败后再走行政诉讼,去教育一下这些自以为是的执法人员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好笑,就算自己查查手持电话啥意思有困难,你能把固话带车上么?“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按你的理解,手持小电视不看就行了?非要突出什么手持,根本是抬杠。手持的电话同时双手放在方向盘上,拍了会罚?
: :
--
FROM 219.141.248.*
你有未被处罚就虚空申诉的毛病也不要以己推人好不好。我教育改判的执法人员有好几个了,是其他情况。
最后,常年霸榜行政诉讼败诉榜首的就是交管部门。
【 在 andia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按你的理解没关系,我支持你去申诉、失败后再走行政诉讼,去教育一下这些自以为是的执法人员
:
--
修改:bocaj FROM 114.246.236.*
FROM 114.246.236.*
这事我支持交警
你教育好了执法部门再来版上教育大家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有未被处罚就虚空申诉的毛病也不要以己推人好不好。我教育改判的执法人员有好几个了,是其他情况。
: 最后,常年霸榜行政诉讼败诉榜首的就是交管部门。
: :
--
FROM 36.112.186.*
什么主观认知,支持与否,都不影响客观存在的法条,法理逻辑。我从未说过要教育谁,并早已表示概括性认定违反该法条,并无不妥,但这第一,此行为不是接听,拨打。第二,法条意义明确,手持电话是个名词,仅手里拿着未接打可以因具体情形而被认定违反该条。
根据公案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一)>的通知》第二点规定:“驾驶人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有通过手持方式操作移动电话通话或者收发短信、观看手机视频、操作手机软件等情形的,认定为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法行为。对驾驶人使用无需手持的车载电话、手机耳机或者免提功能进行通话且不影响安全的,不认定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法行为。”
有生效法律文书(江津府复〔2023〕88号),载明——该条对“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作了广义解释,以手持方式操作手机等情形均属于“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违法行为。
注意,出现在该部门规章文件的原文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法行为”,只要不是文盲,都知道三个动词并列,不可能只在前两个之间用顿号隔开。你的理解完全错误。
【 在 andia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事我支持交警
: 你教育好了执法部门再来版上教育大家
:
--
FROM 114.246.236.*
该条对“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作了广义解释,以手持方式操作手机等情形均属于“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违法行为。
这句话是你引用的文书写的,不知道你想证明啥?因为一个顿号的使用规范性问题去否定明确的语义?这个司法解释明确的含义不就是,手持(操作)电话=法条中的“拨打接听手持电话”。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什么主观认知,支持与否,都不影响客观存在的法条,法理逻辑。我从未说过要教育谁,并早已表示概括性认定违反该法条,并无不妥,但这第一,此行为不是接听,拨打。第二,法条意义明确,手持电话是个名词,仅手里拿着未接打可以因具体情形而被认定违反该条。
: 根据公案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一)>的通知》第二点规定:“驾驶人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有通过手持方式操作移动电话通话或者收发短信、观看手机视频、操作手机软件等情形的,认定为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法行为。对驾驶人使用无需手持的车载电话、手机耳机或者免提功能进行通话且不影响安全的,不认定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法行为。”
: 有生效法律文书(江津府复〔2023〕88号),载明——该条对“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作了广义解释,以手持方式操作手机等情形均属于“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违法行为。
: ...................
--
FROM 219.141.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