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那玻璃还是内部破的,要说人打破的,那先得证明之前是好的哇,这个证据怎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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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几个保时捷精神车主的无脑言论:
一、类似“简单清晰、显而易见,就是行人肘击导致的,还有什么可说的”
然而,明面上的证据是,监控证明了他肘击玻璃,监控也证明了玻璃外面是好的,在敲击前后毫无变化。
车辆损情:第一接触面的外表面玻璃完好,非接触面的内表面玻璃炸裂。
同样材质的玻璃,应力集中区域更有可能出现在第一接触面,如果这个车玻璃是内外皆裂,还有那么点意思。
但外表面丝毫无损,内表面裂成那样,明显就是在挑战弹塑性力学的底限:
同样是脆性材料,外表面的接触面玻璃受力还处于弹性阶段,内表面非接触面玻璃就越过塑性直接炸裂?
就是这种类似隔山打牛、七伤拳的特殊车损,才需要车主举证来论证行人肘击行为造成破坏事实的逻辑排他性。
例如“有监控证明行人有撞击的动作,有玻璃受损的证明”,恰恰暴露了车主证据链的缺失,他得证明行人肘击这个动作,必然导致玻璃内表面破裂而外表面无伤,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或者补充提供之前内表面完好无缺的证据,从而规避论证肘击与玻璃内表面破裂的强相关证明。
显然无论是哪一种,都是需要车主主诉一方来举证。
二、类似“你把一个人打伤,被警察抓住,警察只要有被打人的验伤报告就行了,难道还要求警察去证明被打者之前没被别人打过才能定你的罪?要想证明这些也是你自己聘的律师的职责,也就是需要你方自己去找证据脱罪。”这类的法盲言论。
事实上,无论是打架、斗殴、故意伤害,又或是交通事故,警方都会要求伤者去医院检查,由医院出具伤情报告或者验伤证明,并以此作为最终断案的重要依据。
而这个验伤报告,恰恰就是医方出具伤害行为与伤情的强相关证据。
像很多交通事故里,关于新伤旧伤的扯皮,还有医疗事故内,事故行为与伤情的鉴定,这些验伤、鉴定都是肇事车主跟医院医生自己吃饱了撑的、非要多此一举?他们干嘛不要求伤者、病患自己举证?
保时捷一案中,车主和吹都交警,有意无意地在程序忽略了这一断案重要步骤,在事实上也漠视了这一重要相关证据的缺失。
三、类似“行人自认,还哔哔什么”
从法律层面,自认的口供也需要进一步核定,这事里行人被金权压迫,交警方面也未履行核定步骤。
那换个恶性的杀人事件,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自认凶人然后结案了事?有人顶包于是真凶逍遥法外?
更何况,至于行人自认,周星驰的《审死官》、《算死草》里已经讽刺得很清楚了,被地主儿子打死的死人,都可以自认先动手。
四、肘击难道不能打破玻璃、隔山打牛么?
当然存在这个可能,然而断案不同于工科搞试验:在工程或者科研层面,论证的是可行性或者可能性。
而断案的证据链,需要的是强相关性甚至唯一可能性,又或者是逻辑排他性。
正是由于这次玻璃内表面炸裂的特殊车损,才需要第三方技术结构出具相关报告,再现或者复现这种唯一可能。类似于人身伤害的验伤报告。
但是那几个保时捷精神车主,上来就一口咬定就是这样,只此无它,检不检测的不重要,老子们先把结论给下了。
心急火燎的,也是开了眼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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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HuangZe FROM 114.97.63.*
FROM 114.9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