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是主管假设,紧急情况下,车抵着受害人。而且这种情况下也不构成“故意”去破坏了
受害人当时的主管想法,为啥不能解释为砸玻璃让对方停车?
受害人的主管动机完全可以这么陈述,如果没有证据否认,那就只能这么认可,防卫行为本身也是适当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至于说那个玻璃需要花2万维修,那是车自己太贵,超过了大众车的正常价格,不能因为你是个极其少见的豪车,就界定为受害人故意要造成2万块的损害,只是一块可以最及时把信息传达给司机的车玻璃而已->“受害人很危险立即停车,听到没?”)
【 在 SuspectL 的大作中提到: 】
: 行人采取的措施使用“紧急避险”来免除责任会很难,毕竟跑两步就避开的情况下没必
: 要采取肘击,而且肘击的结果是未知的,并不意味着肘击就会令车停下来。
:
--
修改:gui0 FROM 180.79.55.*
FROM 180.7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