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所谓的“高知”论坛,很多人无知到这种地步。
这些“高论”,铺天盖地,完全淹没了理性的观点,
以至于给人一种这些“高论”就是本站观点、社会民意的错觉。
我知道,很多人不认同这些“高论”,也偶有发表理性看法,对这些“高论”进行批驳,
但声音太小了,而且随之而来的是各种谩骂。
所以,持理论观点的人,成了沉默的大多数。
我始终觉的有必要持续发声,因为这些“高论”玷污了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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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说的是,保时捷车主,不构成任何刑事罪名,顶多可以算得上一项寻衅滋事的治安处罚。
我把各个刑事罪名列出来,批驳这些“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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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什么是犯罪。刑法规定: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里需要注意“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也即符合本条的“犯罪概念”后,仍需扣得上各个罪名的法条,才构成犯罪。
然后是否构成犯罪,主要还是以结果导向的,蹭点灰、没破皮都想给人按个刑事罪名的人们,
你们心中是有多大的戾气?呵呵!
2、危险驾驶罪。法条如下。仅适用于4种情形。车主行为均不构成该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3、危害公共安全罪
该罪是个大概念,涉及几十个具体罪名。刑法114-139条,有兴趣自己去对照一下。
该罪下,涉及驾驶的,就是上面的危险驾驶罪。
扣不上危险驾驶罪的条款,基本上也不会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4、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该罪要以事实上造成了损伤为前提,本事件仅蹭了点灰,未破皮,显然不构成本罪。
5、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事件车主未构成上述任意4种犯罪情形。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入刑起点是损失达到2000元。
6、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入刑起点是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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