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对恐吓的理解还真是肤浅,恐吓一定要说“我弄死你”才算数?
1 行为本身也是一种恐吓,你默默拿块砖头作势要砸人不算恐吓?危险行为发生时已经“通知”了。
2 至于说“畏惧”,这是面对威胁时自然的默认状态,难道还要人说我很“畏惧”才行?或者你让法官来判断是否畏惧?打官司时,你要问行人,答案一定是我“畏惧”,你要让法官判断,合理的判断也一定是行人会“畏惧”,这个硬杠就这么有意思么?长这么大,听过的案件也很多了,我可是第一次听到靠判断对方是否“畏惧”了来定罪,也算开了眼。
一个很显然的事情,你非要杠,那就需要不停找一些莫名其妙的理由不断去圆。
【 在 kettle 的大作中提到: 】
: “本罪的行为是恐吓,即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事通知他人,使其产生畏惧。”
: 你这功课没到位:“通知”二字你看到了没有,“畏惧”看到了没有,恐吓的手段是通知,目的是让对方产生畏惧,这些都是要件,没有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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