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家老人,今年快70了,身体非常好,常年马拉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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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9日在四川眉山洪雅县境内发生追尾事故,我负全责。我于2020年2月29日在阳光财险洪雅支公司买了交强险和150万元商业车险。阳光保险8月21日傍晚才口头通知拒赔,8月25日才送达几经修改的拒赔通知书!理由是发生追尾时我车尚未年检。
二,我的车未年审与事故无因果关系:经检测车辆性能、制动和轮胎均无问题,有车辆维修单据证明,维修厂家可证明。
三,我车辆没及时年审:因今年新冠疫情爆发,我车年审时间是2020年3月,因疫情严重无法审验。交通运输部和四川交警总队出台有疫情防控期间车辆未年检等逾期不处罚和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审验的规定(我26日年审也未作处罚,执行了国家和地方文件规定),难道阳光保险规定大于国家和四川政策规定?拒不接受!目前全国、四川及洪雅至今未宣布疫情结束。
四,重要的是,买保险时,阳光保险洪雅支公司只给了强制保险单。一直未给我商业保险单和合同,更没有履行告知未年审不予赔付等事项的义务,事故后我去索要了商业保险单等。
五,8月19日发生事故后,保险专员一直说可以理赔,涉事车辆都是由阳光保险指定并直接叫拖车拖去不同的修理厂,由阳光保险和修理厂定损维修,期间我未参与。
综上所述,我认为阳光财险在疫情之年且未履行告知义务等情况下,以未审验拒赔,不符合国家文件规定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精神。事故处理中存在不规范和违规行为。本人要求阳光保险给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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