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只能最高法说的才算数,你这是最高法的结论吗? 是的话那就跟侵权法矛盾了,这不是解释而是修改了。
你的两个理由,1.借用人也不会因此获得该机动车的控制支配权。 你的意思是你把车借给别人你还要跟着把住方向盘? 那驾驶人就变成你了,出事故就是你全责了,借车人是乘客无责。
2. 双方之间存在的亲属、朋友、雇佣等密切关系或其他利益关 系, 你这逻辑是出了车祸亲戚朋友都要连坐负责任? 那如果是借钱买的车是不是也要对事故负责任? 要是贷款买的车还要银行来赔?
所以这漏洞百出,我估计你这个司法解释多半是假的。
【 在 javax 的大作中提到: 】
: 看到一个司法解释,感觉有道理: 从原则上讲,收益和风险是对等的。
: 车辆所有人向他人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在认定其承担的责任前应看其有无过错。实践中,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通过“运行支配”和 “运行利益”标准,确定出借人是否承担责任。
: 首先,从“运行支 配”来看,出借与出卖并不一样,机动车的所有权依然保留在出借 人手中,发生转移的仅是机动车的占有和使用权,而且这一转移时间较短,出借人通常还会限定使用目的,因此,借用行为中的控制支配 权并未发生转移。换句话说,出借行为中,出借人不会因此丧失对该 机动车的控制支配力,借用人也不会因此获得该机动车的控制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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