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我的观点是:卖家倒卖牌照违法,用户买来自己用不违法,结婚本身不违法,作为倒卖的的一个手段,应涵盖在倒卖牌照量刑处罚。买家假意相爱并结婚也不违法,但以此方式获得牌照可能被认为不正当,那样的话,牌照应当被撤销。
依据如下:
车牌照作为行政许可,相关行为应依据行政许可法来管理和规范:
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据第九条,既然车牌照已经变更,那么可认为该变更手续,经过相关部门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不违法。
如果车牌照是通过结婚的形式做赠与,那么并不违法,但如果是倒卖,低买高卖,那就违法了,违反了第八十条,这里把“许可证”扩大解释为许可本身,那就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法律对买牌照的用户是无处罚无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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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车牌约定结婚是无效法律行为,但人家乐意约定,虽然违背公序良俗,但只是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只是不保护这种约定,并不因该约定而处罚,因为罪刑法定。
单纯地看登记结婚是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确认,结婚本身并不违背公序良俗,为了彩礼还是车牌,婚姻法不管,同样合法有效。
转车牌的组织者可以定个非法经营罪,但结过的婚是有效的,大姐仍然是你前妻,如果把车牌看成物权,那转过的车牌也是有效的。
可惜这里的车牌是行政许可,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行政许可,可以撤销,那车牌被撤销就是正当的啦。
这里可以矫情一下的是怎么认定人家结婚转牌是不正当的,有人的生命意义就在于一张车牌,车牌高于一切,甚至高于他的婚姻价值,人家的婚姻登记是合法有效的,转让车牌是依法进行,说人家手段不正当就有点站不住脚。
就好比有人为了一张残疾证,依据凭证领取的残疾福利,乘车免票等等,自废双目,那总不能说他手段不正当,不给人发证吧?
说句玩笑话,游坦之自废双目是为了爱情,阿紫也没说他手段不正当,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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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weixiao135 FROM 221.196.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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