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舒杠精附体。为了罚200块钱,扣三分的违法停车,和北京交警杠了半年时间,在法庭上,还列出了不应处罚的三大理由,大战了三个回合。
事儿很简单,老舒在西城某地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停车,被监控拍下,交警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老舒200罚款,记三分的处罚。
老舒不服,向交警的上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没有得到支持,于是,老舒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老舒有备而来,在法庭上唇枪舌剑,大战了三个回合,我们从法律的角度给老舒评个分,看看究竟谁输谁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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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回合:“停车”的定义是什么?
老舒认为,“停车”的准确定义是车停靠道路右侧,车熄火、人离车,方能称为“停车”。而当时老舒的车辆位于道路中间,人没有离车,车没有熄火,而且法律也没有规定停多长时间算是“违法”,因此,他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停车”。
2、第二回合:现场执法和非现场执法,标准为什么不一致
老舒指出,对于他当时的行为,如果是交警现场执法,只会挥手让老舒驶离,不会进行处罚,而被监控设备记录,反倒被处罚,证明现场执法和非现场执法标准不一致,处罚显然不公正。
3、第三回合:行政处罚应该有免责事由
老舒解释道,他当时之所以在路中停车,是因为前方有行人通过,他的停车是为了紧急避让行人,不得已而停车,具有正当理由。老舒还提了一个假设,如果汽车出了故障或者司机突发疾病,难道也构成违法停车?老舒说,很多司机都有这样一种普遍担心:交通技术设备是机器,不能分辩正当事由下的违法行为。
4、在给老舒的三大理由评分之前,我们先来普及交通违法行为的法律常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违法的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老舒正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
5、法院认为的“停车”定义
针对老舒的说法,法院认为,何谓“停车”,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定义,对于属于生活常识的名词,法律也没有解释的必要。法院在审查时,不是审查“停车”的含义,而是审查证明“停车”的证据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只要证明车辆在道路上为静止状态,就可以认定为“停车”。
这里有一个司法原则的名词:举轻以明重。意思是说,一个轻的行为是违法行为,那么比这个更重的行为当然也是违法行为。既然老舒说的车停右侧,人离开、车熄火是违法停车,那么“车辆位于道路中间,车没有熄火,人没有离开”,更是违法行为。
6、现场执法和非现场执法
法院认为,道路交通执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如果交警在现场,可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交通秩序,当然没有处罚的必要。而对于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是因为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的纠正,交通秩序不能得到维护,处罚的目的在于告诫违法人不得再犯。
因此,无论现场执法还是非现场执法,处罚的规则都是一致的,处罚的前提都是存在违法停车行为,且该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纠正。
6、出现老舒说的假设情况怎么办,行政处罚有免责任事由吗?
针对老舒说的第三大理由,法院行为,监控设备仅是一种技术手段,作用是提供证据,本身不是“电子警察”。处罚决定是由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交通民警,根据电子设备提供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分析后,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在老舒违法停车一案中,交警部门听取老舒的陈述和申辩,是作出行政处罚前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即使是交通技术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采纳正当的理由,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序。因此,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至于老舒说的正在礼让行人,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法院认为老舒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亲爱的读者,看了老舒在法庭上的三大回合,您是怎么认为的?老舒是三比零还是零比三?或者其中有没有理由能站住脚的,您给打个分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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