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07701ab9ab9448cb466ab3b000bd4c3看门头沟区检察院抗诉理由之一:
“第二,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时已将酒后驾车和肇事后逃逸作为加重的犯罪情节予以评价,在量刑时再作为量刑情节予以从重处罚,属于对同一情节的重复评价。余金平酒后驾车系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全部责任的主要理由;本案并无证据证实其在事故发生时即知道自己撞了人,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认定其是在将车开回车库看到血迹时才意识到自己撞了人,之后擦拭血迹并回现场观望,后因害怕受到法律追究而离开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为,该逃逸行为属于加重情节,已适用升格法定刑。”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支持抗诉理由之一:
“3.发生事故时其没有意识到撞人,只是感觉车轧到马路牙子,震了一下。当时惊慌失措,离开事故现场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
再看看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第二,从现场物证痕迹看,被害人落地后头部距余金平所驾车辆右前轮撞击人行道台阶形成的挫划痕迹26.2米,现场路边灯杆上血迹最高点距地面3.49米,且肇事车辆右前大灯罩损坏、前部右侧机器盖大面积凹陷及右侧挡风玻璃大面积粉碎性裂痕,证明被害人遭受撞击时力度非常之大,且被害人与肇事车辆前机器盖、前挡风玻璃的撞击及随后的腾空连续翻滚均发生在余金平视线范围之内。”
看下来,两级检察机关如此罔顾事实,到了睁眼说瞎话的地步了!
幸好,现在这些判决都公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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