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有约束啊,就像我之前说的,一审法院认为明显不合理,也可以不按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就像本案一审那样,这个没有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得不对,也可以用再审程序再次纠正。这个案子说二审法院存在程序瑕疵,不是说就要放纵不合理的实体判决和建议,而是说法律设置上明明有纠错机制,二审法院却偏偏用了这种方式以违法对付(可能的)违法。普通群众钻法律空子没问题,裁判者揣着明白装糊涂钻法律空子,那当然就不合适了
【 在 syr 的大作中提到: 】
: 认罪认罚要是没有约束的话,很可怕啊
: 其实,这个案子里,另一个问题更值得追究:什么原因让检察院对如此恶劣一个案件(酒后驾车撞死人逃逸)作出了判三缓四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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