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也不能这么讲,任何法律都不可能不加解释就直接适用的,因为技术上文字就不可能完全忠实反映复杂的现实生活。举个例子,故意杀人的,判处xxxx刑。这个看起来已经很清楚了,但实际上仍然需要很多解释才能适用到具体案件中,比如啥是人,尚未出生的胎儿是不是这里的“人”,最终胎死腹中的胎儿,在还没有死的时候是不是“人”,从一个受精卵开始,到底哪个时间点开始就算是“人”,这都是不可能在立法中解决的。再比如“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中“故意”和“过失”的边界在哪,这些都不可能在法条中机械规定,而必须根据具体情形来解释。
当然,本帖讨论的这个地方,确实是立法水平不高的体现,这个的确可以这样说。但是也有个历史原因,之前我们没有认罪认罚制度,所以就像大家说的,没见过检察院抗诉认为判重了的,所以之前这也不是个问题。这也是在新的认罪认罚制度下才出现的新情况。当然了,基于这个案子的巨大争议性,我预计这个漏洞也会很快被填补上的。
【 在 JoseM 的大作中提到: 】
: 说的没错,这就是立法水平不高的体现。
: 所谓“当然之意”落实到纸面上的时候并不严谨,二审法院才能利用这点,没办法。
: 如果一部法律写出来还得跟着一大堆司法解释才能让大家统一意见,我就觉得这立法水平太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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