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自锋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2020)浙01刑初9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自锋,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尉氏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杭州冠安纺
织品有限公司,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暂住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辩护人戴灿铭、陈小敏,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杭检一部刑诉(2020)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自锋犯诈骗罪,于
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栗旭峰、苏苗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自锋及其辩护人
戴灿铭、陈小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下半年期间,被告人杨自锋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虚构公司资金周转、偷税漏税被查、拖欠工人工资、海外账户内有大量美元等事实,向被
害人“借款”,或者诱骗被害人介绍他人兑换美元,之后采取“多借少还”或“拖欠不还”、发送
虚假打款截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陶某、陆某、陈某1、庞某、范某1、章某、范某2、银某、肖某1、
苏某、赵某、陈某2人民币共计4050余万元、美元共计125万余元,归还人民币共计2110余万元、
美元共计22万余元,造成被害人损失人民币共计1940余万元,美元共计10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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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tsa350 FROM 111.20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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