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跳车人没死,所以的姐不存在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不要求当事人的过错是造成死者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哪怕是次要原因也可以成立。
【 在 OKIMAN 的大作中提到: 】
: 2012年11月3日,男青年陈雷有事去一个建筑工地,在路边拦下一辆出租车,并讲好价钱。出租车行至某路段时,发现该路段正在施工,车辆无法通行,而该处距离目的地并非很远,的姐要求陈雷步行至目的地。陈雷以行李太多为由拒绝步行至目的地,并要求司机必须将他送达目的地,的姐说:“把你送到目的地可以,但是得多绕一些路,得加些钱。”这下陈雷不答应了,强调价钱是一开始双方议定了的。
: 双方正吵得不可开交时,的姐突然将车转向不明方向开去,这时陈雷大喊:“你要把我拉到哪里?我要下车!”的姐不仅不搭理陈雷,还拿出电话和别人打电话,陈雷见状十分害怕,以为自己要被拉去挨打,所以不断强调要下车并称再不停车的话他就要跳车了。
: 而此时的姐不断与电话里的人诉说这边的情况,并不理睬陈雷,陈雷遂爬至后车窗跳下车,被甩出车外后,陈雷当场昏迷不醒。在医院治疗期间,陈雷被确诊为右全臂丛神经损伤,该的姐并未垫付医疗费。
: ...................
--
修改:i925XE FROM 223.104.42.*
FROM 223.10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