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贴的这个13年的判例,受害人属于“轻伤”未达到“重伤”的标准,所以如果认定嫌疑人是“过失”而非“故意”那么就不入刑了,刑法中没有可以套用的条款。即便这里嫌疑人的“过失”程度再高也没有刑责。
到这次货拉拉这个事件,那就属于“重伤”或者“致人死亡”的范畴了(死者不是当场死的,司机已经完成施救措施,有可能只算作伤害而不是致死),这个前提下,如果认定为司机有“过失”,那么就一定是刑法的范围了。即便司机的“过失”程度再轻微,认定了“过失”也仍然是刑责。
如果认定的是“过失”“致死”,那大概会落个缓刑了,三年以下也有可能;如果认定“过失”“重伤”,也可能只有拘役;如果论不上“过失”,才是没有刑责。
【 在 OKIMAN (星之旅人) 的大作中提到: 】
: 发这个贴,只是想问问,“应当知道从行驶中的车辆上跳下的严重后果,故对其损伤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这句话是否通用?而且在这个案例里,女司机的问题明显更严重:
: 1. 女司机是乘用车,专职服务乘客。货拉拉只是服务货物,乘客只是跟车。
: 2. 女司机已经确定了偏航,但货拉拉根本不存在偏航的说法,公司并未要求必须按照导航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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