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并不搞判例法,但我们不妨找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的判例瞧瞧。
……被告人贾某手扇被害人脸部,致刘某失足从3号门楼梯上端仰面倒地,滚落下台阶,当场昏迷。贾某等人将刘某打倒后离开现场,后贾某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观察刘某的伤情,工作人员查看后回复贾某刘某已清醒过来,正坐在台阶上休息。由于不放心刘某伤情,贾某亲自折返3号门口查看刘某伤情,在确信刘某无碍后,方才离开……被害人因救治无效死亡。……被告人贾某、徐某先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的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43686元。
本来公诉人提起的是故意伤害罪,最后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结案。比较一下,你们大概能感觉出这事情有点离谱了:
贾某是把被害人亲手打到楼底下的。可这司机做了什么?
从“是否不作为”的角度来看,构成不作为需要本人实施先行行为并造成对方处于危险状态。咱肯定总不能说是“正常驾驶”本身造成了危险状态吧?那就必须有证据证明司机确实威胁到了乘客的人身安全(进而迫使其跳窗)。
如果司机动手了,现代刑侦技术不可能搞不清楚这点事情(更何况边开车边动手不太可能)。如果只是言语攻击……呃……能吵架吵到跳车的人真的正常吗?
当然,在官方结果面前,咱键盘名侦探的话只算儿戏。
从探头到跳车只需要一瞬间,但司机需要为自己在这一瞬间没有意识到乘客的下一步举动并把她救下来而付出惨痛代价:刹车快,乘客飞出去;刹车慢,过失致死。
顺便说一下,抓-放-抓这一出下来,某些人又赢麻了:“虽然我们对性侵的猜测是错的,但要不是我们帮忙推动舆论的话,司机就不会被抓了啊?”
曾经,出租车夜间前排禁坐男性,因为怕司机被抢;不远的将来,客货车辆夜间禁坐女性,因为怕跳车。
人人自危,挺好。
【 在 foliver 的大作中提到: 】
: 没有比较意义,这就是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如果这期事故中跳车人死亡,事情就复杂了。
: 货拉拉是刑事案件,民事和刑事的判案规则差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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