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拍手称快么?
鼓励市民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随手拍”的法律依据尚存争议。此前,以广州为代表的“随手拍”活动因为惹上了官司而被迫终止,而武汉、南昌等城市也因类似原因无疾而终。坊间争议的一大焦点,在于《行政处罚法》规定,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如果任由执法机关将执法权让渡于市民,试想大街之上,所到之处,皆为电子警察,观感似乎也并不让人感到愉快。法律实践的滞后很容易让“随手拍”成为论者的标靶。
“随手拍”之所以能够得到很大的支持,自然与民众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痛恨密切相关,但又何尝不与其所设的物质奖励有一定关联?物质奖励的一大副作用就是,刺激了一部分人利用合法规则谋利的想法,比如有人握有“交通违法”相片或视频以要挟他人,比如有人以谋取更多的“奖励”而不停举报,比如有人怀着某种故意对他人进行跟踪盯梢,凡此种种,折射的是一部分人的心态扭曲,反映却是实实的问题。而如果没有相应的物质奖励,只是单纯鼓励举报,效果究竟几何,尚未可知。
再者,不妨假设这样一个场景,民众人人手持手机等工具对交
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都成为“拍拍族”,相关执法部门是否就会在日常管理中趋于“懒政”呢?这或许有点杞人忧天,但“汽车占自行车道,初中生拍照被骂”的事件犹在眼前,本该主持公道的警察只顾着圆场,却不处理违章车辆就是生动一例。发动了公众,自己却在墙角里休息不是没有可能,所以公众的参与监督固然可喜,但相关执法部门也不应成为“甩手掌柜”,更应积极作为。
不可否认,“随手拍”对于减少交通违法行为有着重要而积极的意义,对于弥补交警部门管理力量的不足也有相当大的作用。但是,需要明确的是“随手拍”提供的仅仅是线索,交警部门需要严格遵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设若沉浸在交通违法“随手拍”所取得的成效之中而看不到其背后的隐忧,显然不是科学而积极的态度。
【 在 alou 的大作中提到: 】
: 纠结字眼那是律师们干的事情,群众们只要拍手称快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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