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天价罚单”,电子监控也需设在阳光下。遏制暗中执法,逐利执法,过度执法,以罚代管乱象
如今,“电子眼”在我国各地已经普遍应用。它又称“电子警察”,通过摄像头的抓拍,对驾驶员形成威慑,促使其规范文明驾驶。然而围绕“电子眼”的争议也不少,尤其是今年4月广东佛山的“天价罚单”事件,更让其背后的“罚款经济”备受质疑。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即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做了新的规定。
“电子眼”设置的合理性是网友关注的重点。有的“电子眼”被设置在道路标志线提醒不醒目、突然限速或是停车位本就紧张的位置,有的设置密度过大,还有的设备补光灯格外刺眼,引发了不少民众的不满。
此次新规明确,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开透明是一剂良药,这样的规定在把住设备“质量关”的同时,避免了“暗中执法”,也让监控摄像头在设置之初就远离逐利和过度执法的误区。
“以罚代管”的现象同样不容忽视。很多情况下,驾驶员处理罚单只是交钱了之,甚至有时候不明就里,下次还会在同一个坑里栽跟头。还有的时候,驾驶员认为自己被“误拍”,或是存在需要额外说明的情况,最终却不了了之。对于这些问题,此次新规也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电子眼”代表的是执法方的“眼”,甚至是法律的“眼”。它设置的初衷是用科技助力管理,纠正和规范驾驶行为。若“电子眼”的设置经不起打量,那损害的是法律的权威,伤害的是民众的利益。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监控设置的规定上,展现了主动接受监督的开放姿态,并站在民众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查询、申诉等便利,这是法治的要求,也是“以人为本”的应有之义。
随着科技的发展,执法过程中电子设备的应用会越来越多,甚至融入执法的全流程。技术的运用可以有效节省人力、提高执法效率,但是这些“执法利器”同样需要正确的法治观念和执法理念的加持,需要纳入法律和制度的框架下使用,接受人们的监督。
以“电子眼”为例,规范设备的设置和使用是一个好的开端,我们还应该看到,要想杜绝“天价罚单”,还需要加强道路标志的合理性规划、公开罚款的去向等等。于法有据、公开透明,才能获得民众的认可。
来源: 光明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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