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1]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表面看,这个撞击宝马的行为是“故意”的,但是其“故意”行为本身并不是“为了”毁灭或损坏”财物。也就是说,撞击宝马本身并不是为了毁坏宝马,而是为了通行。所以不应该适用刑法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所以本案应该适用正当防卫法条:
《刑法》 [1]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显然在车主取车时,他的合法“通行”权利正在受宝马的不法侵害,他通过撞击宝马维护了自己的合法通行权利,这是典型的正当防卫。就算超出了必要限度,也应该免于处罚。因为宝马犯法在先。
苏州法官要么是业务不合格要么是思想不合格。
举个例子,假如甲拿珍珠项链勒乙的脖子,乙在挣扎过程中故意把甲的珍珠项链弄坏了,法官要判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吗?啊,苏州法官,你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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