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您是不是律师,不过就我本人亲自打过官司的观点来看,
通行,的前提,没有必须和车捆绑的特点,如果有伤员在车里无法移动,为了尽快救人或许勉强算被迫为了通行而为之。
如果想移开对方车辆,可以请拖车移走,如果时间要紧,要紧只是个人情绪价值,这个价值无法合算成实际价值的情况下,要紧就无法衡量。想转移这个情绪损失价值很难被主张。
【 在 adminking 的大作中提到: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1]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表面看,这个撞击宝马的行为是“故意”的,但是其“故意”行为本身并不是“为了”毁灭或损坏”财物。也就是说,撞击宝马本身并不是为了毁坏宝马,而是为了通行。所以不应该适用刑法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 所以本案应该适用正当防卫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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