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撞上骆驼,导致乘客十级脑损伤,骆驼养殖户要承担赔偿吗?这份判决说清楚了
https://c.m.163.com/news/a/GH9PQHJ80512B07B.html?spss=newsapp日前,《乡村爱情》中“谢大脚”扮演者,著名演员于月仙女士在内蒙古阿拉善发生车祸不幸去世。据警方通报,事故原因是由郭某龙驾驶的小型SUV车与过路的两只骆驼发生碰撞,造成该车辆乘车人于月仙去世,司机及其他乘车人受伤,车辆受损、两只骆驼死亡。那么,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草原上散养放牧的骆驼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乘客受伤的,骆驼的饲养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杨某、李某东系同单位同事,相互关系较好。2015年12月19日零时30分许,应杨某的邀请,李某东驾驶自己东风日产小轿车一同前往光伏电基站看朋友。
返回时李某东驾车,杨某乘坐在副驾驶,途中因李某东观察不周与李某文所闲散放养的骆驼相撞,致三峰骆驼死亡、车辆受损以及杨某受到伤害的结果。
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杨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确诊为:右侧额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部脑挫伤、颅骨骨折、右侧颧弓骨折、颈椎骨折、肺部感染、胸腔积液等症。后因伤势严重转往兰州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0天,产生医药费83130.80元,经治疗确诊为:多发性损伤、创伤性硬膜外血肿、硬膜下出血、脑损伤、颅骨骨折、肺挫伤、颈椎骨折、脊髓损伤、支气管肺炎。杨某颅脑损伤为十级伤残,颈部脊髓损伤为八级伤残;杨某在短期内存在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限可至评残前一日,产生伤残鉴定费4000元。
法院还查明,李某东所驾东风日产小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0000元),车损险(限额768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限额20000元,乘客限额20000元),同时兼有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为2015年9月13日至2016年9月12日止。事发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已对投保人给予了除车上乘客人员座位险20000元之外的理赔。
杨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李某东、李某文(骆驼主人)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除李某东已支付的33000元外的309957.04元。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东驾车在乡村道路上行驶,缺乏安全意识,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对路面观察不周,与横过路面的骆驼相撞,未能有效地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对此李某东无任何异议,按责任认定书应负本次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被损车辆和被撞骆驼依据李某东投保的保险合同做了理赔。
杨某不属于好意同乘人,李某东辩称其在乘坐中未系安全带,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未能有效预防,依法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的理由成立,但并不是免除其本次事故发生的合理理由,在赔偿数额上可酌情考虑,杨某受伤后所花费用合理部分应予支持。李某文在宁远镇西坡北部草原地界散养放牧骆驼,并未影响交通秩序,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双方对甘肃法医学会作出的司法医学鉴定意见无异议。
综上,根据规定,判决:杨某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49999.17元,李某东赔偿95%计332499元,现已支付57214.73元,剩余275284.27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东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降低其赔偿金额并判令李某文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东无偿搭载杨某会友,虽然出于情谊,但也负有保障杨某安全的义务。其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行驶时,由于对路面观察不周,与李某文饲养的横过马路的骆驼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受伤、李某文三峰骆驼死亡、本人车辆受损的后果。李某东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某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的主要责任;杨某在乘坐车辆中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造成自己伤害,亦存在过错;在无偿搭乘李某东车辆中,与李某东形成好意同乘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可减轻李某东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由杨某承担5%的责任偏低。李某东应当对杨某鹏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
李某文对饲养的动物疏于管理,在无人管护下横过马路,和李某东驾驶的车辆发生相撞,对造成杨某受伤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李某文应当对杨某鹏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
本案虽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该认定书仅是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不能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
故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李某东按照75%的比例赔偿杨某鹏各项损失共计257450.87元、李某文按照5%的比例赔偿杨某鹏各项损失共计17163.39元。
发自「今日水木 on OXF-AN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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