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定损机构需要当事人认可,有分歧可以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可以走法律程序。
法律仅仅规定侵权损害,责任方应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这是侵权责任。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存在无责方说了算的法律规定。如果想这样,可以先推动修法,不要在这里误导。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无责方如果指定的是一家有资质的4S店,全责方应该有配合的义务。如果无故不同意,就是不配合。一个是全责方,一个是无责方,应该是全责方有优先选择权。我不明白在这个问题上为什么会有争论?
: 发自「今日水木 on i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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