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道事故定责目前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我是认同的,所以别扯什么完成了就是追尾,因为交规里也没有什么是并道完成的明确定义
我说不能以完成并道来判定后车追尾全责当然是有依据的,依据就是交规规定的不能影响...,除非交规规里有规定说并道车身摆正,完全进线后继续行驶n公里才算完成变道,那这个就可以作业客观的量化的标准,才能说并道完成后再撞就是追尾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明确说了观点,目前没有明示的客观标准,就是一个事实。我不能不负责任的编造一个所谓的标准误导大家。你承认没有客观标准的话,更不应该误导了。说啥决不能,要有依据,要负责。除非你认为说话不需要有依据也不需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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