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要打官司,那就是扣条文,上口袋罪啊。
第三十五条 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根本没有明示安全距离的标准。而且,不够100米就是后车无责,哪怕十分钟后么?你的理解根本不值一驳。所谓安全距离根本不可能是法院认定的标准。必须是因不够安全距离导致的碰撞。你把这句话读三遍,有助于形成正常的思维方式。
: 【 在 zhangkung 的大作中提到: 】
: : 北京的交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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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微水木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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