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上才能是口袋罪。扣上才是你这说法成立的前提。法官警察曾花很多时间才让我明白一个道理,这个道理是:他人违章行为是导致事故的原因。我充分证明我没有违章,对方存在违章(交警也认定有违章行为),但我依然不能免责。这个是为什么?因为法律要看导致事故的因素。当然我凭借这个,避免了全责,因为法官,交警均认可,违章虽然不是导致事故的必然因素和主要因素,但要说一点影响没有是不可能的。
【 在 zhangkung 的大作中提到: 】
: 真要打官司,那就是扣条文,上口袋罪啊。
: 第三十五条 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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