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才不识字,是否已经赔偿,是否当事人均无异议,不是诉讼一方说了算的,你自己主张的就是无异议了么?诉讼一方怎能认定?而且,保险公司不止是交强险保险公司,还有商业险,三者是否需要赔付也不是你一方能确定的,法院怎么可能不要列保险公司为被告?
【 在 natie 的大作中提到: 】
: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 你是不是不认识字? 交强险已经足额赔付2000,我没必要再拉交强险上厅了。再拉人家上厅,才是浪费社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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