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对于人身伤亡赔偿额度是180000,对于财产损失赔偿额度是2000。我修车花了3000,当时大地保险直接把2000转给了4s店,平安保险又补足了剩余的1000多修车费。我去4s店把修车费单打印了一份,就是为了证明交强险已经足额赔付2000。据此,是不是可以认定交强险完成了赔付责任? 我认为没问题。
我依据法律规定跟合同条款,确定适合的被告,这个过程应该是合理的。眉毛胡子一把抓,把他们统统结尾被告,才是浪费社会资源呀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是否尽到了赔偿义务,全部尽到了赔偿责任,不是你单方说了算的。只有依法认定赔偿责任后才有你免除不免除的问题。你对法官判决不服当然可以上诉,这是你的权利。你的诉求,得到支持,或者得不到,都正常,一般情况下,都不会全部支持。尤其你非要一方赔,另一方不用赔,这都只是你的主张,没有判决前,都不是责任已经认定。你无权单方面认定,你单方面那叫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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