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合适的责任被告。起诉之前,这是最基本的要求。正是由于我理清了,所以法官说我门清。但是我估计他应该会慎重对待的。我不是钻法律空子,我完全是依法行事,只不过之前的判决大多没依法罢了。
哥们,我修完车是8月10几号的事情了,保险公司都赔完了,修完车后我跟那女的提,她以保险公司不赔为由拒绝,并直接删除我微信。
早在修车之初,我就提醒她,问问保险公司,我修车期间打车费怎么办。她的确也问了,说不赔。我就说,那我只能法院起诉了,起诉你。当时我还没理清法律关系,后来我查了交强险赔偿额度,以及三者险的赔偿范围,才确定的只起诉她。主要是这女的太恶心了,立即直接把我删除,我咽不下这口恶气。 不过,人家直接把我删除也是对的,她肯定没料到我是怎么难缠的主。
中国不是判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水平。所以我要在法庭上阐明原因和主张。要求侵权人赔付而不是保险公司赔付。的确颠覆了很多人的认知,但这是法律跟合同规定,我又有什么办法呢?
你说的,让法官判谁赔偿。其实,我就是怕法官判错了,因为裁判文书网上都是不分青红皂白直接让保险公司承担,而保险公司还照单全收,这才是中国法律跟社会的悲哀。
不仅仅是我这么划分责任,最高法网上也有讨论,我现在拿出来让法官判,也是对法官水平的考验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通过,规定了排除交强险公司共同被告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赔偿责任及顺序,该司法解释规定按民法典1213条执行:
民法典》第121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而平安三者的合同条款,直接把交通费等间接财产损失排除在外,这是合同条款:
第二十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合同第一句话,规定了赔偿范围是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损毁。这是非常明确的,不应该出现理解歧义,排除了交通费。 所以我认为三者险保险公司不是适格被告,因为不在人家责任范围之内呀。要求法院按合同办事,不难。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看,我之前就说了,交强和三者都不一定一个公司啊……
: 我跟你解释下啊。首先,现在理赔根本没有开始,根本不存在交强险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问题,对于没有完成的事项,怎么能不列入审理?第二,商业险对于修车费用交强险不能覆盖范围,当然有涉及。第三,所谓间接损失部分,并不是所有案例都不能由三者险承担,甚至是否属于间接也有不同判决,更重要,中国不是判例法,不能以其他案例来要求本案法官,更何况,人家说的没错,你这是替人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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