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一直跟我沟通这个事情。其实呢,这个事情,是有我私心在里面,就是想让这个女的直接赔偿。
后来查阅合同条款,三者商业险赔偿责任也的确白纸黑字把间接费用排除在外,这个,都这么规定的,在无证据表明保险公司跟她有特殊条款的条件下,我按一般情况理解。
你说的对,保险公司跟她的合同条款,跟我无关。但保险法65条规定三者商业险的使用必须经过她同意才可以,她使用或者不使用三者险,跟我没直接关系,是她的权利。这与交强险不同。她请求追加三者险作为被告,那是她的权利,但是这会增加诉讼时间,影响我的进程,我也可以陈述不把三者险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的理由就是其赔付责任白纸黑字排除了间接费用。这个由法官裁决即可。法官虽然有自由裁决权,但是其也不能无故增加任何一方的责任,不属于保险公司承担的,他判决其承担,必然会承担误判责任。相信法官会考量的。
交通事故事实责任清楚,侵权人权责,我不存在败诉的可能性,唯一的变数就是由她本人承担还是由保险公司承担。若法院强制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我也只能认可。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人家这是讽刺你,那么多判例,很多不走法律程序的也会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等等。你非理解为都是错的,当然是你自由,但这都不是法律依据,不是你咋想就是咋样对,就是必须按你的意见判。
: 保险公司赔付了,肯定签了理赔协议,为什么当时没有包含全部赔偿主张?或者是包含了,人家拒赔?这都是赔偿纠纷,涉及方不仅仅是肇事者。你所谓商业险范围,是你自己的理解而已,不符合司法实践,我认为也不符合法理,就算你认为合理也不是判决的前提。你怎么就是这么自信?三者险都是包含这些的,你非抠字眼说不包括,非说直接损失不包括,但这是人家肇事者和保险公司签的合同,你不是合同方,根本无权去提诉这些,即便合同文字有可能理解歧义,也跟你无关。合同内容都是合同方双方协商的,遇到理解不同,首先是协商,其次由双方认可机构仲裁,最后才是法院判决。你作为第三方,怎么知道人家没有对此形成一致意见?意见为何?即便有你所认为的不一致,怎么解决也是人家双方的事。你只能以你的理赔要求没有实现来起诉,起诉的对象,依据法律,肇事者,车主,保险公司都应该列为被告,这才是司法惯例,你非不诉其他人,也是你的自由,承担败诉风险即可。但法官不会那么不负责任,为了节省法律资源,不增加当事人诉累,提前沟通,明示法律关系(请注意,民事诉讼法前年开始已经不要求法官一定这么做了,以前认为简单形式上驳回不妥,应明示)。法官明明在为你着想,也是习惯性的,你却不领情,觉得比法官还懂法,以前司法实践错了,真有点啼笑皆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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