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家这是讽刺你,那么多判例,很多不走法律程序的也会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等等。你非理解为都是错的,当然是你自由,但这都不是法律依据,不是你咋想就是咋样对,就是必须按你的意见判。
保险公司赔付了,肯定签了理赔协议,为什么当时没有包含全部赔偿主张?或者是包含了,人家拒赔?这都是赔偿纠纷,涉及方不仅仅是肇事者。你所谓商业险范围,是你自己的理解而已,不符合司法实践,我认为也不符合法理,就算你认为合理也不是判决的前提。你怎么就是这么自信?三者险都是包含这些的,你非抠字眼说不包括,非说直接损失不包括,但这是人家肇事者和保险公司签的合同,你不是合同方,根本无权去提诉这些,即便合同文字有可能理解歧义,也跟你无关。合同内容都是合同方双方协商的,遇到理解不同,首先是协商,其次由双方认可机构仲裁,最后才是法院判决。你作为第三方,怎么知道人家没有对此形成一致意见?意见为何?即便有你所认为的不一致,怎么解决也是人家双方的事。你只能以你的理赔要求没有实现来起诉,起诉的对象,依据法律,肇事者,车主,保险公司都应该列为被告,这才是司法惯例,你非不诉其他人,也是你的自由,承担败诉风险即可。但法官不会那么不负责任,为了节省法律资源,不增加当事人诉累,提前沟通,明示法律关系(请注意,民事诉讼法前年开始已经不要求法官一定这么做了,以前认为简单形式上驳回不妥,应明示)。法官明明在为你着想,也是习惯性的,你却不领情,觉得比法官还懂法,以前司法实践错了,真有点啼笑皆非了。
【 在 natie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是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合适的责任被告。起诉之前,这是最基本的要求。正是由于我理清了,所以法官说我门清。但是我估计他应该会慎重对待的。我不是钻法律空子,我完全是依法行事,只不过之前的判决大多没依法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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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哥们,我修完车是8月10几号的事情了,保险公司都赔完了,修完车后我跟那女的提,她以保险公司不赔为由拒绝,并直接删除我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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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ocaj FROM 124.14.89.*
FROM 124.1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