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你对赔偿有异议,存在纠纷,法官认为有必要涉及,你没权利要求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的事。法官认为要整体解决赔偿责任问题,如果任你的要求而开庭,仅仅形式上简单驳回,才是浪费司法资源,造成当事人增加诉累,法官的做法没有任何不妥,是为你负责。
【 在 natie 的大作中提到: 】
: 交强险对于人身伤亡赔偿额度是180000,对于财产损失赔偿额度是2000。我修车花了3000,当时大地保险直接把2000转给了4s店,平安保险又补足了剩余的1000多修车费。我去4s店把修车费单打印了一份,就是为了证明交强险已经足额赔付2000。据此,是不是可以认定交强险完成了赔付责任? 我认为没问题。
: 我依据法律规定跟合同条款,确定适合的被告,这个过程应该是合理的。眉毛胡子一把抓,把他们统统结尾被告,才是浪费社会资源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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