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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Re: 不存在“你的车位”,公共场所宜自由停车
bao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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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2 1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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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句显然是不一定存在的。你怎么知道有车位的没交钱?没车位的没补偿?
【 在 tsa300 的大作中提到: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这其中明显涵盖了小区公共场所划出的车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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