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礼让学童,首先得成立,然后才有处罚问题。如果成立,那处罚是应该的。问题是,欧美日关于有信号灯路口,斑马线红灯,机动车按信号灯行驶看到有人驻足斑马线,没有停车等候,是不是构成不礼让。这一点,应该用具体法律规定来证明。至于价值观范围认为欧美保护未成年人强的多,我不敢苟同也不是这个帖子讨论内容。如果非这么认为,可以看看联合国数据,每年有多少发展中国家未成年人被运到欧美当奴工雏妓之类。可以看看爱泼斯坦为啥必须死,以保护侵害未成年女性的大佬们。陷入价值观争论毫无必要,你愿意相信你相信的就好。
2.所谓与交规不直接相关是什么意思?交管部门设立的禁止性标识不算交规一部分么?北京这种标识多,为什么算是与交规不直接相关?什么叫偏低?一律扣分罚款,以罚代管就是高么?甚至可以说,对你举得违停的例子,一律罚款,本身就是违法,有人民法院判决书为证。为什么要将罚款扣分力度等同管理水平高?那不仅南方一些地方,就是周边的河北也比北京高几十个档次,高清头创收,严密监控,稍微压实线就罚款,一点都不比江浙沪差,甚至更厉害。罚款罚分力度等同于管理水平,这是我不敢苟同的。还是那句话,你愿意这么认为,你高兴就好。
3.我从来都认为应该礼让,希望你了解。只是反对未公示规则,就处罚的做法。大可以规定,未成年人,老弱病残孕等,不管任何情况,只要在斑马线,都要停车让行,不让的,罚款扣分。先得有这样的规定,再去执行,这个要求过分么?
【 在 scorpionGG 的大作中提到: 】
: 1、关于被罚的不能自理,我说的在欧美开车不礼让小孩子,尤其是成群幼儿园孩子,会被警察和法院罚的不能自理,说的应该不过分吧?
: 欧美有很多缺点,但是对于未成年人保护那绝对比我们强很多,补一句 法律和执行再严格的地方也不可能杜绝所有的违法行为,只是相互比较
: 在欧美、甚至拉美国家,干啥坏事别做伤害未成年的事情,甚至不少矫枉过正的案例,例如杰克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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