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说的有点简单粗暴,单就这么回事。这也是我本意,按照中国现在法律体系的法律精神和法理,法官判个地铁费既合法又符合法律精神,但是这事本身合不合理需要讨论,即使不上升到法理,法律体系的高度,是不是条文也应该明确赔偿标准呢?
【 在 zhnscs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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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律的精神是和谐……问题就在于和谐和目前的私有制生产关系并不适应。
: 以前咱们大家是革命同志,阶级兄弟,那出了人民内部矛盾咱们好商量,差不多得了。怎么不给组织添麻烦怎么来。毕竟干好革命工作最重要,咱们都是主人翁,集体好就是自己好。我妈高中时有一个同学,放学路上骑自行车被公交车撞死了,最后就是车队领导和司机提着水果来家里探望,其他啥都没有。当时人也都觉得很正常,都是在为党和人民做革命工作,发生了意外罢了,又不是敌我矛盾。
: 可现在是比资本主义还资本主义,咱俩路上撞车萍水相逢,既不是革命同志更不是阶级兄弟,你追尾我还耽误我挣钱呢。给不给组织添麻烦也无所谓,我又不是主人翁,组织又不管我住房教育医疗了,啥都得我自己挣。那我当然认为一分一毫的损失都怪你,都应该你赔偿给我。
: 立法思路和社会现实之间基于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逻辑不同,当然会有大量的人产生楼上这种问题
#发自zSMTH@GM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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