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对,宣判前不要预设裁判结果,尤其是法官。有可能保险公司赔偿,有这样判例,为什么在宣判前暗示或者明示排除这个结果?这严格来说,违背法理。
确实,每个法官自由心证不同,所以对于一般情况,还是不要预设法官立场,应该参考一般案例。
具体这个案例,被告一样可以当庭提出反诉,追加商业险保险公司。稍有法庭实践经验的或者自询一下,都会知道这样操作。lz的选择,根本对于排除保险公司参加诉讼没有用处。而且,更为不利的是,被告完全可以为了增加原告麻烦,在一审后,二审中提出追加要求,这很大概率导致二审程序性驳回重审。即便二审维持,被告对保险公司提出诉讼,依然可以以相关诉讼未结束而导致执行庭不会去强制执行,等于被告依旧可以拖着,不用付出任何代价。
我只是分析从程序上说明追加保险公司的必要,并不是要为难lz的意思,希望不要误会。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官判被告输了,楼主可以直接找被告要钱,不需要等被先告找保险公司要回钱来再赔。这是两个法律关系。你把我撞了,我就找你和你的交强险保险公司赔,至于你上了哪家的商业险,上没上商业险,与我无关。
: 这个案子法院判也是判被告赔,不是判被告的保险公司赔。
: 你也不用说其他的案例,案例再多有这个案子本身有说服力吗?事实证明,这个案子不需要追加商业险保险公司,一样可以开庭,一样可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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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ocaj FROM 114.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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