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正常逻辑,不合理。
因为,城市道路由纳税人纳税修建,属于公共资源,政府部门规划道路建设,应该规划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区域。
能够收费的,应该是商业物业区域划出的停车场,毕竟商业物业地块是企业购买有使用权的,企业以所有土地区域根据价格法收取停车费是合理的。
以收费方式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这样的说法和行为,逻辑上就有问题。
第一,公共道路,纳税人已经纳税“付费”,作为城市管理者,应该合理规划留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并提供公民免费使用。当然,也不是“免费”的。道路管理者,如交警,车辆停放区域管理者,如城管,他们的工资是财政拨款,也是纳税人“付费”雇佣负责管理相关区域的。现实是,新建道路规划不科学,事后占道划线停车,已经影响正常通行。因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设计时,都是根据科学发展观合理设计的,不存在资源冗余的情况。不合理的设计,靠占道划线,影响正常通行,由公民买单。同时,占道收费,又是由公民“二次付费”购买公共资源服务。
第二,占道收费的人有问题。车辆停放区域的管理,应该是城管的职责,并且公民已纳税“付给”工资由其提供服务。而现实是,管理区域不是城管管理,而是社会闲散人员“承包”收费,不管理。
第三,收费及去向问题。一方面,管理者以人力不足,外包给第三方物业管理,由物业“承包”给社会闲散人员“管理”和收费。这里就有一个逻辑,人力不足,你可以划定预算购买社会服务,如物业,协助管理停车问题,同时解决闲散人员就业问题。而不是将“公共资源”收费出租给社会机构,由物业再收费“承包”给社会闲散人员,让纳税人二次付费购买公共资源和服务。另一方面,收费去向问题。合法的公共资源收费,应该是直接进入财政账户,并当面出具收费票据。而现在社会闲散人员收费,资金进入私人账户,又无收费票据,而且逢年过节无任何文件依据坐地起价,这些从流程和结果都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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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grampus FROM 218.249.201.*
FROM 218.249.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