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的判例是在2003年。
广州是很早实行“随手拍违章”的城市之一。早在2003年,广州交警就通告鼓励市民拍摄违法,也就是类似这种“随手拍”活动。然而,次年3月,广州交警根据群众拍摄的交通违章照片,认定某车主有违章行为,对其处以100元罚款。随后车主以“行政违法行为证据须由执法机关获取”为由上诉,同年12月,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终审裁定车主胜诉。最终,广州市民拍违章划上了句号。
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查证属实,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视频等资料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2010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针对公共卫生等6个领域的29种不文明行为引入了随手拍的监督治理方式。需要明确的是,提倡随手拍并非“下放”行政执法权,当事人基于社会监督而进行“随手拍”并不意味着其享有执法权,其取得的举报素材也只能作为线索,具体的执法权仍归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只有经过相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定程序确认之后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合法依据。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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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都说了有生效判决,再提示一下,广州的。具体怎么做,自己选择啊。现在是依法维护自身利益成本太高,有些人认死理,杠到底,但不适用所有人,就是每个人情况不同,关注不同,没有什么普适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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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今日水木 on 水木专用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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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feichang FROM 111.201.93.*
FROM 111.20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