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托找来判决看看法律说理,适用的是哪条法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连下位法都不是,是公安部的行政规定。拿这个推翻法律条文,是不是有点儿戏,你是认真的么?而且,这个规定,也明确需经过经查证,认定为证据,而不是直接当处罚依据。关于做为执法依据的影像,采集设备技术要求,也有严格规定,这个版也贴过,相关法理不再赘述。
【 在 feichang 的大作中提到: 】
: 广州的判例是在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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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是很早实行“随手拍违章”的城市之一。早在2003年,广州交警就通告鼓励市民拍摄违法,也就是类似这种“随手拍”活动。然而,次年3月,广州交警根据群众拍摄的交通违章照片,认定某车主有违章行为,对其处以100元罚款。随后车主以“行政违法行为证据须由执法机关获取”为由上诉,同年12月,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终审裁定车主胜诉。最终,广州市民拍违章划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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