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是交通责任主体,但如果自认单方责任的话,可以看做是你这个主体单方造成了车辆财产损失,如果没有人有异议(当事人),交警可以这样出具交裁,方便事故损失索赔。如果你不认可,那同样无可厚非,诉讼仲裁等解决赔偿责任。如果你有信心,当然可以选择后者,选择前者也是保险公司全陪,也没有经济损失之虞,但是道理上有些助长养狗人错误认识,其实这种大概率是养狗人责任。
【 在 a0202050826 的大作中提到: 】
: 逻辑是,对方不适用道路安全法,但我这边适用,所以定责只能全定给我,因为没有适用于定给对方的法条。我还特意问了,如果当时报122呢,他说结论跟他今天的是一样的。
: 说白了,对方他就管不着。我在想,这些管理上的分割,可能也是造成低素质养狗人员嚣张的原因。
: 在此之前,对方还是模棱两可。今天警察的态度,让对方觉得我就是全责。可为佐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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