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一个现实中经常上演的类似案例,小车闯红灯,导致大车急刹翻车,把边上的无辜车辆压扁了。小车毫发无伤的开走了。
这种情况如果监控没拍到小车,小车压根责任都没有。如果监控拍到了小车,小车应该在事故中担责,但是估计没人会认为小车构成交通驾驶罪甚至危险驾驶罪。而实际情况是小车往往看见了过来的大车,只是过于自信的认为事故能避免所以闯了红灯。
所以小车明知大车有倾覆危险而闯红灯,和本案例中前车明知后车有并不回原车道危险而刹车,本质上未必有太大差别,关键在于对司机主观故意的认定,而本案例中把前车司机的主观故意认定为对杀人的间接故意(也即预见到后车有生命危险,却放任后果发生,至少是轻信后果能避免),是不太公平的。这种故意的认定逻辑是,前车给后车制造了一个足以威胁后车生命的危险,因此有义务消除危险,前车不但没有履行消除危险义务,反而通过刹车不让后车变道,从而加大了后车的危险。——这与本案例事实并不完全相符,本案例中个人觉得应认定为双方危险驾驶,类似互殴,双方驾驶员对危险都有认识,属于自担风险。而发生严重后果的主要原因是后车操作失误,次要原因才是前车的阻拦,出现一死多伤的严重后果,和前车的危险驾驶并无必然因果关系。由此,如果将整个情形认定为在双方危险驾驶的大前提下,前车主观上有危险驾驶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并对后车死亡存在一定的过失,构成危险驾驶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危险驾驶罪,但不属于危险驾驶致人死亡。刑期不应该10年那么长,可以判3缓3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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