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 lipingxin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判决感觉还是有问题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侧重保护社会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双方开斗气车,竞速驾驶】,这是双方的行为,受到危害的对象应该是第三方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就是对向的白车。危害的结果应该由方某和徐某共同承担。
: 至于黑车故意踩刹车,与白车与对向车相撞,驾驶人死亡,应该另行分析。
明显有问题。事实认定就不清。不能因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了,就不进行事实认定了。一耙子把所有责任推给或者的一方。
首先事故根本原因是后车借道超车,而不是前车故意阻拦。其次事故直接原因是后车往左乱打方向,而不是前车刹车阻止后车回到原车道。事实认定都错了,能得出什么正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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