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仍不计后果而为之,其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两车受损,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 在 dawei78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是口袋罪
: 后车跟车距离不够 前车出主路刹车导致后车追尾 也可以说对不特定多人造成危害
: 发自「今日水木 on M2102K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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