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和稀泥
这不是按交通事故判的,你按交通事故大讲事故定责有什么用
这是俩人开斗气车,一死一十年挺好,对等
斗气车、故意撞车都不应属于交通法范畴。改变了交通工具用途,不属于交通法范畴
这就好比俩人吵架,你拿出把菜刀来,性质当时就变了。不能说你只是划个创可贴即可覆盖的小口,你赔俩创可贴就没事了
【 在 sunoah 的大作中提到: 】
: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危险是死了的方某造成的,逆向超车是造成撞车的主要原因,而不是什么徐某不让他并线,即使方某选择急刹也不会造成这么严重的事故,只不过现在方某死了,要找个背锅的,假如方某没死,十年是方某的,徐某也不会判罚这么重。
: 从回帖看,只会发泄情绪的居多,法治社会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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