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理解:并线撞了正常行驶车辆,与并线造成强并车辆与对向车辆碰撞的在判罚上存在界限区分,放任撞自己属于交通事故,放任撞对向车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此案存在故意和恶意设计让另两辆车碰撞,性质相当严重(当然再严重也应该是次要责任,只不过对方已被判死刑)所以按危害公共安全重判。从以往案例看同一件交通事故,交警判和法官判可能存在差异,死人和不死人影响判罚结果,看来真理不是唯一的。我认为此案量刑适当,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和教育意义,不失为经典案例。假如此案强超司机不死,那第一责任人应该判他。
【 在 sunoah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并线的时候别人故意不让撞了你让你负全责有啥区别?没有超车条件还硬超,乖乖跟着不行?
--
FROM 222.32.76.*